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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宝典:公有住房“转租” 公证手续不能少

[摘要]本月初的一天,市民陈先生来到南京公证处,帮老父亲咨询“公房”承租权转让的事宜。“公房”即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陈先生父亲陈老汉退休前在铁道部门工作,单...

本月初的一天,市民陈先生来到南京公证处,帮老父亲咨询“公房”承租权转让的事宜。“公房”即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陈先生父亲陈老汉退休前在铁道部门工作,单位租给他一套位于城北的公房。现在陈老汉病重急需用钱,因此全家决定将公房的承租权对外转租。

听完陈先生诉求,公证员问,你母亲还在吗?单位同意把公房承租权对外转让吗?转让价格合理吗?承租权转让后陈老汉一家有地方住吗?房屋的户口里还有哪些人,他们都同意转让吗,能否提供派出所关于房屋户口内居民的户籍证明?陈先生表示,无论单位还是自己的老母亲对承租权的转让、受让方及转让价格都没有异议,转让后老父亲就跟自己住,至于房屋的户口里还有谁,他倒真不清楚,家门口的派出所不太好说话,户籍证明肯定开不来。

公证员告诉陈先生,公证材料是公证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户籍证明的开具真的有困难,公证员愿意通过调查形成补充材料。公证员与陈先生互留了联系方式,并承诺一旦调查成功,一定会尽快安排上门。经过近半个月的走访和调查工作,公证员取得了足够的补充证据材料,同时派出所也出具了关于公房内户籍人员的相关证明。公证员随即联系陈先生上门办理公证。

这时,陈先生却告知公证员其父亲已在几天前因病去世了,目前家里人正在商量是否办理“继承房子”的手续。公证员表示,原承租人去世后,继承人无法继承公有住房的产权。如欲继续承租,需要经过单位的同意并办理承租权继承的公证。办理公证时,需要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及公房户籍内的人员到场,需要的材料也很多。公证员将户籍证明送给了陈先生,希望他们一家以后顺利处理公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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