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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提醒:借名买房有风险 法律保障物权人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以及各地限贷、限购政策的颁布,“借名买房”这一现象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借名买房”,顾名思义是真实买房人因各种原因不能以自己或不愿以自己的名义购房,而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行为。因不动产登记具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以及各地限贷、限购政策的颁布,“借名买房”这一现象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借名买房”,顾名思义是真实买房人因各种原因不能以自己或不愿以自己的名义购房,而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行为。因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因此在现实中真实买房人亦即真实物权人的权利,常因非登记所有权人而受到侵害。

近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借名买房”而产生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李某、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女儿李某某与汪某于200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因李某、杨某在外地工作且已退休,无法在京申请贷款购房,因此,2009年12月,李某、杨某以女婿汪某的名义,购买一套北京市房山区商品房,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均为李某、杨某提供。在《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此房于2009年12月27日登记为汪某单独所有,并于2010年3月3日全部抵押给银行,贷款金额为25万元。抵押贷款一直由李某、杨某通过将款项转入汪某账户的方式进行偿还。房屋自2009年底交付后一直由李某、杨某居住使用至今。现二老之女李某某与汪某婚姻关系破裂,李某、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的所有权人,应为不动产的权利人。法院认为,根据李某、杨某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争议房屋占有使用情况,能够认定李某、杨某与汪某、李某某之间存在由李某、杨某出资、借用汪某之名登记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房屋购房合同签订、付款、贷款均形成于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颁布之前,因此双方关于借名买房约定并未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系有效合同,故法院对于李某、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反之,为了逃避国家政策或者达到非法目的的借名买房行为,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席 悦 纪灵筠)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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