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01 10:02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买房时为了图便宜,于是借用别人的名字买房。王辉没想到他却成了被告。昨日,东方今报记者获悉,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王辉的房产有惊无险。不过法官提醒,借名买房一旦被借名的人反悔,将会给买房人带来很大的风险和纠纷。
事件:别人打官司 要分割他的房产
今年年初,王辉被人告了,对方要求他返还房产,称王辉名下的一套房子是他们夫妻的共有财产。提出此诉讼的,是于凤,和王辉之前是亲戚关系。
于凤诉称,她和韩平结婚20多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买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一套房产,但2010年7月,韩平在没有经过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把这套房产转让给王辉。
于凤于是将陈平和王辉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房产。
幕后:为省钱借名买房 结果惹官司
庭审中,韩平称,2013年8月,他和于凤结束了20多年的婚姻,两套房产归了于凤。此前的2010年,他将位于二七区的另一套房产转让给了王辉。
“因为用我的名字买房会便宜点,王辉给我12万元买了那套小房子,过户给王辉合情合理。”韩平说,于凤知道这套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辉称,涉案房屋是他托亲戚韩平买的,房屋的过户手续已经办完,韩平和于凤之间的纠纷和他无关。
结果:诉讼被驳回 房产“有惊无险”
法院查明,2013年8月,韩平和于凤经某区法院判决离婚,两套房产归于凤;判决书同时认定,韩平于2005年购买的位于二七区的一套房产于2010年7月转让给了王辉。
在离婚案件中,于凤认为该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认定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于凤要求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现于凤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房屋,但不能确定于凤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驳回其诉求。
以案说法:用他人姓名买房 买房人承担很大风险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赵钟介绍,对于不动产,法院判决的原则是依据《物权法》规定,以房本登记为准,即房本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如果出资人能证明自己出资买房的,则在诉讼中会对出资人有利。
“如果借名购买的商品房,出资人又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认定有效的居多。”赵钟解释,如果出资人借名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法院一般会认定借名买房行为无效,因为经济适用房属于国家保障性住房,只有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人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后,通过申购方式才可购买,一般不允许借名买卖。
法官提醒市民,用他人姓名买房(或者买房号)有一定风险,出借姓名的人一旦失去“诚信”反悔,买房人将承担很大的风险。
读一送一:买了别人集资房 过户没少费周折
为了把以别人名义购买的集资房过户到自己名下,李军没少费周折。昨日,东方今报记者获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原房主”将房子过户到李军名下。
据李军称,2002年底,他和郑州某公司员工陈某签订购买其单位集资房协议书。李军付清全部购房款后,陈某的妻子小霞给她出具了购房款全部付清并将房产过户的证明。可2009年办理房产证时,小霞却把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与李军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收到转让款后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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