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都网 > 房产频道 > 楼市观察 >

两部委:明确房地产营改增相关税收计税依据

[摘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通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营改增配套操作性文件明确了房地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通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营改增配套操作性文件明确了房地产相关税收计税规则,主要强调在征收其他税收时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计入销售收入。
  根据两部门通知,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两部门通知同时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两部委:明确房地产营改增相关税收计税依据》河南新闻-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house.yuduxx.com/lsgc/399441.html,谢谢合作!

[责任编辑:admin]

我要评论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

详细声明请点击进入>>

返回豫都网首页
版权所有: 豫都网 Copyright(c) 2010-2015 YuDuWang Network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3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admin@yuduxx.com
未经豫都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