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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取代住证 北京10月起实施居住证制度

[摘要]北京市11日正式发布《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外地户籍来京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暂住证”将被“居住证”所取代。...

    北京市11日正式发布《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外地户籍来京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暂住证”将被“居住证”所取代。
    北京市当日还发布《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无刑事犯罪记录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积分。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暂住证”将被“居住证”所取代
    《实施办法》对居住证申领条件进行了细化:“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北京市就业6个月以上;“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北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连续就读,是指在北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富莹介绍,《实施办法》对来京人员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与《居住证暂行条例》作出了衔接性规定。即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此外,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每年划定落户分值确定落户人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在保障居住证持证人普遍享有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制定了积分落户办法,有序推进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
    根据管理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整体框架可以概括为“4+2+7”,即明确了申请人参加积分的4个资格条件: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无刑事犯罪记录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积分;2项基础指标:在京稳定就业和居住情况;7项导向指标:包括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等方面。
    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重点面向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常住人口,设置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两个基础性指标。以连续缴纳社保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范围包括自有产权住所、符合登记备案和纳税等规定的租赁住所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考虑到积分落户政策主要面向普通劳动者,因此在分值设计上,合法稳定就业的分值高于合法稳定住所,体现劳动积累的重要性。
    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还设计了系列导向指标,如对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申请人予以加分,以优化人口年龄结构;对居住地从城六区转移到郊区或就业地和居住地同时从城六区转移到郊区的申请人分别予以加分,以引导优化人口城市空间布局。此外,还设置了2项减分指标:涉税违法和行政拘留记录。
    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请”,因此将根据每年实际申请人员规模情况,结合年度人口调控目标要求,通过综合测算统筹研究确定落户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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