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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之下 房地产广告的正确打开方式在哪儿

[摘要]删帖删到手软, 风声鹤唳,草木皆兵, 全国楼市掀起一波扫黄打非似的突击行动 我们呼吁的“楼市湄公河行动”终于来了, 只是,他来的有点晚了, 如果在一年前,新广告法开始执行的时侯, 或许楼市就不会有那场前所未有的疯狂和恐慌! 没有人可以让时光倒流,...

    删帖删到手软,
    风声鹤唳,草木皆兵,
    全国楼市掀起一波扫黄打非似的突击行动
    我们呼吁的“楼市湄公河行动”终于来了,
    只是,他来的有点晚了,
    如果在一年前,新广告法开始执行的时侯,
    或许楼市就不会有那场前所未有的疯狂和恐慌!
    没有人可以让时光倒流,
    又或者,这是各种力量博弈到最后的不得已而为之,
    那么,这场行动会持续多久?又会怎样改变房地产格局?之后呢?
     新广告法为什么1年之后才激荡地产圈?
    其实,在这一波楼市调控潮出台之后,关于楼市秩序的整顿已悄然展开。
从各地房管局的官方通报到住建部对违规房企的点名就可见一斑。
    直到10月13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局长、副局长、各辖区局领导带队,组成12个检查组,分别对位于深圳10个辖区的20个在售楼盘进行突击检查。
    标志着房地产行业违法专项整治进入高潮。
    紧接着住建部14日明确严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整顿楼市秩序吹响了集结号。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这九种“不正当经营行为”,主要涉及两类,一类是误导、欺诈、炒作行为,包括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捏造或者散布谣言等;另一类是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包括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捂盘惜售、暗中加价收费、捆绑搭售、“一房多卖”等。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手段早已见怪不怪,也并非多么高明,为何现在突然“严”了呢?
    言外之意,就是一开始不严:
    话说,去年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关于“发布不实信息、炒作房价”等等,都有明文规定,当时为什么不严格执行,
    或许,这跟执法不严,利益渗透有关,但更重要的应该是大环境的演变,
    当时,房地产的主题是去库存,时下,关键词已变成了稳定、健康
    政府一直以来的目标很明确,就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什么意思?就是国家需要楼市长期慢牛,而不是像去年的股市那样,短短几个月就见顶滑落。
    所以,为了“扶持你”,首先会整顿你,让你恢复健康。
    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有没有误读?
    在这一波行动中,地产商可谓“风声鹤唳”。圈里也开始流行多个禁言的段子,关于“广告禁词搜索”之类的“软件神器”也成为下载榜最热门的APP。
    实际情况有这么严重吗?
    我们先看看原汁原味的新广告法条文: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解读:准确、清楚、明白是最主要的,而所谓地产商不允许宣传赠送面积应该属于误读,当然,这部分没有产权,具体情况要说清楚。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解读:关于极限用语这一条,网上传言最多,其实,早在去年新广告法开始执行时,就有类似于《9月1日,广告再有这些词,罚款二十万起!》这样的新闻刷屏,文中列举了近70个“极限用语”,一旦被用在广告中,就面临被处罚20万的可能。不过,当时上海工商局就通过其官方微博进行过辟谣,“新《广告法》禁用‘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系误读。
    实际上,旧《广告法》中虽没有明确提出“极限用语”四个字,但在具体条规中均有涉及,如第二章第九条中,“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像上文提到的那些“极限用语”,全文中并未细化。
    哪些词汇算极限用语?开发商要好好掂量,值不值得冒险!有没有夸大自己其实很清楚。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解读:X年稳定回报50%,年回报率8%,这些频频见诸房地产广告的词句,真的该告别历史舞台了。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解读:这几条是专门针对房地产的,第一条与上一部分有重复,另外,10分钟直达市中心……这种夸大配套的语句,几乎每个项目的宣传上面都会有类似的字样;而对于去年在楼市频繁使用的低至XXXX起、首付XXXX等价格战如果违背政策,就无话可说了。
    另外,新广告法这些规定也与房地产有关: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总之,新广告法如果发起威来绝不是纸老虎,
    新广告法打击的是虚假广告,是违规广告,是诱导性广告,是违规销售,你实事求是、合法合规,谁又管得着你?
    什么是房地产广告的正确打开方式?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中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此规定里提到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仅指无法在新广告法中找到具体规定的,如果新广告法有规定的,按新广告法处罚,最高可罚100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不说,房地产营销由来已久的寻求出位、夸大其词终于到“说人话”的时候了。
    想曾经被调侃的房地产忽悠大全:

    这些不仅让普通购房者看的眼花缭乱,即使业内看了也是心动不已。
    不过,一场犹如扫黄般的严打之下,
    几乎所有的广告都在一夜之间下线,
    那些涉及敏感词汇、那些违规销售的信息也在仓促间或修改或删除。
    以后,开发商再上广告可要长点心了:
    哪些词汇能用,哪些词汇禁用?
    项目有什么咱说什么,再有八竿子打不着的东西,只能等着广告法的处罚了。
    结语
    一场由上而下的整顿还在进行,
    这场行动,让很多开发商措手不及,
    网上流传的新广告法下的“29禁”和“9不得”,也让不少文案策划们大呼,这也不能写,那也不能写,一不小心就“触雷”,蓝瘦,香菇!
    对于买房人来说,市场回归真实,绝对是喜大普奔的一件事。
    然而,这场行动会持续多久?
    我们无法得知。
    我们只希望,以后的广告,
    请少一些虚假和套路,
    这样购房者才能明明白白的买房,
    开发商也能少些麻烦,岂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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