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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票细则:未按要求提供A券 取消竞买资格

[摘要]1月24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宅基地复垦券在省域内公开交易全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郑州市“地票”使用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复垦券的使用和管理,推进复垦券交易工作,《通知》明确,商品住宅用地出让...

    1月24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宅基地复垦券在省域内公开交易全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郑州市“地票”使用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复垦券的使用和管理,推进复垦券交易工作,《通知》明确,商品住宅用地出让时,出让申请方需提供该宗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国土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需在土地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竞买文件中明确需竞得人提供A券的相关事项,同时明确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A券的,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买资格,且不得返还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并有权将竞得人的违约行为记入土地市场诚信档案,取消竞得人一年内在郑州市城区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资格。
    土地出让时使用A券面积按拟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红线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原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算。商品住宅用地出让时,如土地竞买人持有A券数量不足,但不低于出让宗地所需A券的70%时,在土地竞买成功后,不足部分由土地竞买人到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按A券当年之前最高成交价调剂补齐。
    如市场上A券数量不足,不能满足土地竞买人参与土地竞拍的需要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郑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采取终止“持券准入”政策,保证土地竞拍的公平和持续。
    在复垦券的回收与管理方面,土地出让环节使用的复垦券,在土地出让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在出让环节收回的复垦券,由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管理;商品住宅用地“持券准入”范围内的区政府可向市政府申请,将出让环节收回的复垦券用于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非经营性用地的农用地专营,但不得用于新报批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复垦券仅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出让环节收回的复垦券,可与其他复垦券组合使用办理同一批次的农用地转用手续,但不得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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