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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判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

[摘要]媒体称,深圳法院人士解读,深圳法院判决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一事,其实只是针对宝能提出管辖权有异议的判决,宝能认为不该在罗湖区法院审理,但被法院否决。之后宝能又上诉到中院,中院认为罗湖区法院具有审理权,否决申诉。 另记者从罗湖区法院...

    媒体称,深圳法院人士解读,深圳法院判决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一事,其实只是针对宝能提出管辖权有异议的判决,宝能认为不该在罗湖区法院审理,但被法院否决。之后宝能又上诉到中院,中院认为罗湖区法院具有审理权,否决申诉。

    另记者从罗湖区法院查询得知,目前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等被告的案件仍在审理中。

    从法院的判决文书中获悉,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通过相关资管计划增持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已获法院支持。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万科工会胜诉后;宝能方面上诉深圳中院,并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中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上述深圳中院的二审情况实际在去年9月20日已经做出判决,并于当年11月在网上公示,但并未被大众获悉了解。

    据了解,2016年7月初,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以及相关资管计划的管理方南方资本、泰信基金与西部利得。万科工会认为姚振华通过这些资管计划增持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令宝能方面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期限改正无效民事行为。

    此外,在改正前,不得就万科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在改正前,万科不承认、不接受宝能方面在股东大会议案的有效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等。

    万科工会诉讼的理由的主要是:钜盛华、前海人寿等涉及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未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持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罗湖区法院作出万科工会胜诉判决后,钜盛华、西部利得因不服裁定曾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2、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原审五被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3、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恳请依法裁定撤销(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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