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7-04 11:31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继郑州6·27新政,郑州新房备案价不得高于去年10月售价后,中部省会城市长沙三部门联合发文推出类似郑州一样的政策。
2017年6月29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三部门联合印发《长沙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监制操作规程》(长发改价控[2017]96号),通知再次强调,长沙市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2016年10月有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该项目2016年10月分面积段销售均价。而初始报建为毛坯住宅的,不予认定为全装修住宅预售;申请全装修住宅,装修价格不得超过毛坯价格的15%。该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文件明确适用范围为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单位自建房、拆迁安置房)。
实施区域为:芙蓉区 、开福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
价格监制的一般流程分成六步走:1、企业申报材料;2、区县(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询价;4、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询价;5、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制;6、预售许可及开通网签。
价格监制的基本准则,根据同质可比原则,分业态类型及装修状态,以2016年10月为基准期,分为90平米以下、90-144平米、144平米以上三个面积段进行核准。具体情形分为以下三类:
1、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2016年10月有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该项目2016年10月分面积段销售均价。
2、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首次开盘,2016年10月无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同质可比项目2016年10月分面积段销售均价。由区县(市)政府同意提供不少于2个同质可比项目。
3、项目申报预售许可证,2016年10月无销售记录,但预售审批均价在长沙市房地产调控以后审批的,且申报业态、品质无显著差异,以预售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审批均价询价。
文件明确,初始报建为毛坯住宅的,不予认定为全装修住宅预售;申请全装修住宅,装修价格不得超过毛坯价格的15%。
此外,对于住建或统计部门询价有异议的,可向区县(市)政府提出异议申请,以区县(市)为单位,向市发改委申请召开价格会商会。
企业申请询价时,需制定一房一价表(不含不可售房源),对产品业态(高层、洋房、别墅、复式、大平层等,其中洋房界定为总层数4-11层)、装修情况(精装、毛坯)说明,合理申报栋价差、户型价差、楼层价差。企业需确保所报数据真实。对于存在栋价,统一进行合并询价项目,应坚持高低对冲,有序开通网签。差
询价部门只提供一次询价,申请二次询价的,须提供发改部门签署意见或价格会商文件(同意该项目按具体标准进行二次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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