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27 08:24 我要投稿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的通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
经适房未取得完全产权
申请人和配偶不能再购房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的通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
新标准开始施行,适用范围为市内五区及郑东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通知》还提到,在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符合限购政策的条件下,可以购买其他房屋。
也就是说未取得经适房完全产权,申请人和配偶不能再购房,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则不受影响。
经适房补差价有四档标准
10%差价款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执行《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之前政策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20%差价款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0%差价款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之前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40%差价款
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于2012年9月1日以后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房价的40%缴纳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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