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05 10:32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3月1日起,《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电磁辐射周边安全限制区内不得建设住房等建筑。
据了解,目前我省有4100多家辐射工作单位,在用放射源7446枚,在用射线装置8284台,居全国第四位。
根据《条例》规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要对涉及的操作人员、放射源存放场所值守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选址,应按照规定,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居民住房等建筑和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省环保厅辐射处工作人员解释,安全距离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值,是根据发射功率及天线高度来界定的,未来在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附近建房时,环保部门联合规划部门,会依照条文规定,对场所是否适合建房,适合建多高,保持多远距离,有具体测算。
《条例》还规定,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集中使用的高频设备周边,要规划安全限制区,并向社会公布。据悉,这是针对已经建成的大型发射设备的(移动通信基站不在此列),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共同设定,在规划安全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居民住房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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