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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楼市去库存新政 取消购房落户条件限制

[摘要]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浙江省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方案限定了土地出让条件,即在售商品住宅消化周期超过20个月,或者在售、在建待售及已出让待建商品住宅消化周期超过30个月,暂停供应该类用地。 此外,2017年,浙江省商品住宅库存消...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浙江省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方案限定了土地出让条件,即在售商品住宅消化周期超过20个月,或者在售、在建待售及已出让待建商品住宅消化周期超过30个月,暂停供应该类用地。
    此外,2017年,浙江省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的控制目标是10-16个月,为了实现上去库存目标,方案提出了八个去库存要求。
    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新开工实物安置项目,棚改货币化安置率原则上要达到50%以上。将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改造、重点镇棚户区改造纳入棚改政策支持范围。创新“房票”、团购等方式,引导购买库存商品住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棚改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购房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进一步满足群众购买首套和改善型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并纳入地方贡献度评价体系。各地要加大引进人才购房、租房补贴力度,并切实落实国家有关外资准入和外籍机构、个人购房规定。
    鼓励新市民购房和农民进城购房。全面取消县(市)购房落户条件限制。放宽除杭州外的设区市市区购房落户关于建筑面积、资金额度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收入认定、审贷流程、还款方式等制度安排,支持稳定就业、具有相应支付能力的新市民购买商品住房。
    推进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改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挂钩,积极为农民进城购房创造条件。
    消化非住宅商品房库存。非住宅商品房存量过高的地区,要统筹规划布局,强化用地供应管控,实现主动减量。加大对单位、个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对空置待售的非住宅商品房,允许房地产企业实行整体用途转换,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而非住宅商品房,指的是用于商业开发、可以自由流通的房产,像办公楼、商业用房都是。和住宅商品房的红火相比,有些冷热不均。
    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规模,全省年归集公积金700亿元以上。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全国缴存互认和异地贷款政策,继续推进“公转商”贴息贷款政策,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每年稳定实现住房消费800亿元以上。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
    全面建立商品房供地与库存、价格挂钩办法。探索建立年度房地产供地计划公告制度,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超过20个月的,或者在售、在建待售及已出让待建商品住宅消化周期超过30个月的市、县(市、区),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原则上暂停新开工各类保障房工程;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小于8个月的市、县(市、区),应及时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各市、县(市、区)要制定住宅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
    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各地要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发展住房租赁业,鼓励社会力量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规模化、专业化出租经营,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企业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出租,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长租业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化经营试点。
    最后一点为,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事先审查机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在明确规划设计条件、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提出配套设施建设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加快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确保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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