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6 08:42 我要投稿
“房住不炒”真的不是说说而已。
今天,郑州市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而在8月20日,郑州市已印发了《郑州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这意味着,严查房地产市场乱象,从有法可依,将转向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销售场所不得对外开放, 在咨询中心、接待中心等场所进行产品展示时,不得有与销售相关 内容的推介,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 式违法发布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 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 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 2018〕 29 号)要求,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 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 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 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 售。企业优惠活动,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并在动态销控表中注 明。
(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预售楼盘信息,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关于对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
(六)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形式向社会 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由公 安部门依法查处。
(七)已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 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 处。
(八)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 营(含网络平台)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九)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 经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十)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 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或未取得《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户外媒体等违法发布 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等违法广告,由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
(十二)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 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房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 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限制、阻挠、拒 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 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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