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都网 > 房产频道 > 楼市观察 >

楼市回暖房价要上涨 购房者开发商别被带沟里

[摘要]中国国家统计局15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月份,北京(楼盘)、上海(楼盘)、广州(楼盘)、深圳(楼盘)四个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3%;此前连续多月下跌的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也“由跌转涨”,上涨0.1%。 随着调控的不断深入,不同层级城市...

中国国家统计局15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月份,北京(楼盘)、上海(楼盘)、广州(楼盘)、深圳(楼盘)四个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3%;此前连续多月下跌的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也“由跌转涨”,上涨0.1%。


随着调控的不断深入,不同层级城市房地产成交出现分化。由于一线城市调控收紧的时间最早,随着政策边际效应出现下降,此前积压的购房需求有所释放,2月份四个一线城市新房成交面积同比均上涨,房价也有所松动。


随着调控的不断深入,不同层级城市房地产成交出现分化。由于一线城市调控收紧的时间最早,随着政策边际效应出现下降,此前积压的购房需求有所释放,2月份四个一线城市新房成交面积同比均上涨,房价也有所松动。


理论上说,客观来看,在房子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炒的这个定位指导下,在稳定大局的影响下,稳才是第一要务,一切都要围绕房住不炒而展开,但是稳是底线也是目标。那么当房价过快上涨后,在稳的作用力下必然会有一个降温的过程,但是又由于稳,这种降温必然会在某一时刻停住从而保持一个长期稳定的过程。


国家统计局这样回应,尽管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达到11.6%,高于去年全年2.1个百分点,但土地购置面积和商品房销售面积依然下降,房地产投资的走势还需要继续观察。


当我们的调控成果取得一定效果时,楼市适度放松调控是有必要的,但是要适度,更不能给市场造成不好的误导性。如果因为市场的一点好转,就被放大成楼市回暖,无疑会助长购房者的投机心理,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更给当地开发商以保护伞的纵容感。


从逆周期调控角度看,房地产业带动作用强,住宅消费能够发挥稳定增长作用,原本也无可厚非。但因为过去几经刺激,刺激成本正成倍上升,而刺激效果却递减。即便是可以通过启动房地产消费来稳定经济增速,也要考虑房价失控风险,以及未来消化房地产泡泡的难度和饮鸩止渴行为的巨大代价。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楼市春天恐非经济转型之福。


所以,回暖是正常的。然而这一轮的回暖好像更多夹杂了不理性和炒作成分,从而导致很多业主、开发商、炒房者肆意涨价,盲目跟风,极大影响了市场正常秩序。或许开发商和炒房者看得清楚,出于自己身份问题只能那么去做,而购房者也极力去配合他们又是图个什么呢?


一是之前太冷,二是加上有人炒作,此时正赶上市场有些回暖,只能说楼市在向好,但是轻言回暖恐怕为时尚早,而且房价是否具备上涨的条件还有待观察。


有媒体报道称,所谓的火爆行情实际上只出现在部分城市的部分区域,只是在房企房产经纪人的炒作下,个案被无限放大。据了解,在燕郊有的业主一夜之间给上涨7000元每平,就是平均也上涨了2000多元。


回暖不可怕,可怕的是利用回暖又开始炒作新一轮房价上涨。除了国家的正确导向外,我们还要看看大开发商是怎么做的。近日,万科郁亮表示,不要指望“触底反弹”会很快到来,房子的财富效应已经改变。过去对宏观形势判断都过于乐观,但如今的宏观形势已经不是这个样子,不是过了今年、明年就会好转,我们需要做好长期准备。


除了一些大房企裁员,更有恒大在全国在售项目中开展降价优惠举措,吸引更多的购房者。这个时候该做的不是忽悠,而是如何把购房者吸引住把房子卖出去,从而实现最大的资金回笼。


我还是那句话,无论是市场好还是不好,你是刚需又有资格又有钱,其实都可以买的。但是尤其在这个时候,房价有一点点回暖,炒房者就要拼了命似的抓住这个机会,你心里应该多想想多思思。


《楼市回暖房价要上涨 购房者开发商别被带沟里》河南新闻-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house.yuduxx.com/lsgc/789037.html,谢谢合作!

[责任编辑:admin]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

详细声明请点击进入>>

返回豫都网首页
版权所有: 豫都网 Copyright(c) 2010-2015 YuDuWang Network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3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admin@yuduxx.com
未经豫都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