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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份“房地产法律资讯月刊”全新指南

[摘要]大事记 涉及上海和深圳的两项重大决策相继出台,确立城市新格局 8月6日,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方案》明确,新片区参照经济特区管理,到2025年,新片区将建立比较成熟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体系;到2035年,...

大事记


涉及上海和深圳的两项重大决策相继出台,确立城市新格局


8月6日,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方案》明确,新片区参照经济特区管理,到2025年,新片区将建立比较成熟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体系;到2035年,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形成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成果,打造全球高端资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功能,成为我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


8月20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正式揭牌。临港新片区将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实现新片区与境外之间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打造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8月1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明确了5大战略定位,其中“高质量发展高地”被放在第一位。关于深圳高质量发展,《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路线图”“时间表”,这不仅将促进深圳经济实力、发展质量的提升,更将推动深圳高质量发展成为全国典范。


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意见》强调,率先建设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经济体系,率先营造彰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环境,率先塑造展现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现代城市文明,率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共同富裕的民生发展格局,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


半月之内,两项重大决策相继出台,影响的不仅是两座城市的命运,更是中国未来数十年的战略布局。不管是临港和深圳,未来都将面临进一步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重要使命。从战略层面上看,这应该是一种高瞻远瞩的战略布局,是一次大手笔的沿海互动,而剑锋所指,正是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是改革开放40年后,国内经济谋求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


7月份70城房价“降温”明显,新房市场上涨城市数量和涨幅均降温


8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今年7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从数据来看,70城房价“降温”明显,新房市场上涨城市数量和涨幅均降温。70城新房价格有60个环比上涨,上涨城市数量已连续两个月下滑;新房价格最高涨幅均未超2%,也降温明显。


今年5月份开始,银行信贷政策持续收紧,对于各地的楼市交易有较大的影响。同时各地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管控力度加大,包括对于房屋销售领域有更多的督查,各类违规涨价的现象有所减少,进一步促进房价泡沫的剔除。“当前政策基本面不变,政策收紧的情况下房价涨幅会进一步收窄。”


数据显示,7月份,共有60个城市新房销售价格出现了环比上涨,比6月份的63个减少了3个城市。具体来看,7月份,新房销售价格环比下降的城市包括天津、上海、南充,而环比不变的则有石家庄、深圳、温州、安庆、常德、泸州、遵义等7个城市。


在60个新房销售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中,平顶山以1.6%的环比涨幅排名首位,此外,厦门、西安、南京等多个城市的新房销售价格环比涨幅也超1%。


20城二手房销售价格环比下降,青岛、济南等连跌三个月


二手房方面,7月份销售价格上涨城市数量为48个,比6月份增加3个城市,其中,洛阳以1.5%的二手房销售价格涨幅领跑。值得关注的是,7月份,共有北京、天津、石家庄等20个城市的二手房销售价格环比有所下降,数量相对较大,据悉,二手房降温现象也已连续在6月份、7月份出现。


2019年全年已过半,截至目前,统计局已连续披露了今年1-7月份的70城房价数据,一些热点城市今年以来的房价走势也引发市场关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四个一线城市今年以来的房价表现如何?数据显示,7月份,4个一线城市新房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3%,涨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其中,北京和广州分别上涨0.6%和0.3%,深圳持平,上海下降0.1%。二手房销售价格则环比上涨0.3%,其中,上海、广州和深圳分别上涨0.4%、0.4%和0.7%,北京下降0.3%。


数据也显示,北京二手房7月份61526元/平米,6月份则为61841元/平米,环比下降了约0.51%;而深圳7月份二手房57350元/平米,6月份则为57167元/平米,环比上涨了0.32%。


实际上,“降温”的不只是房价,商品房交易量也有所下降。今年以来,商品房销售面积数据更是连续6个月下降。数据显示,1-2月、1-3月、1-4月,商品房销售面积分别同比下降了3.6%、0.9%及0.3%。1-5月、1-6月及1-7月,商品房销售面积的同比降幅则分别达1.6%、1.8%及1.3%,而2018年全年则为增长1.3%。


7月土地供需双向回落,市场普遍出现流标现象,住宅用地成交均价下降


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7月份全国300城市土地市场供求两端环比略降,住宅用地成交均价下降幅度接近两成,溢价率较去年同期下降22个百分点。


截至7月30日,一线城市土地流标13宗,其中有7宗出现在北京。同时,一线城市13宗流标数目也是最近数年少有的流标数量顶峰,2017年同期为4宗;前7月二线城市合计流标经营性土地154宗,而2017年同期为77宗。三四线城市经营性土地合计流标达到了629宗,而2017年同期为284宗。


易居研究院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今年1-7月,40个典型城市土地成交建筑面积30684.9万平方米,同比微幅增长0.2%。土地出让金收入16034.0亿元,同比增加18.7%。但从7月单月来看,土地市场在供需两端都有走弱趋势。


供应方面,二季度以来的供应下滑趋势还在延续。Wind数据显示,7月100个大中城市供应土地1060宗,供应土地面积4327万平米,环比下降21.63%,同比下降27.26%。


成交方面,易居研究院数据显示,从受其监测的40个城市来看,土地市场成交量方面,7月40个典型城市土地成交建筑面积5273.4万平方米,环比增长2.0%,已经连续5个月环比增幅为正。40个典型城市土地出让金收入为2774.1亿元,环比下降6.1%,同比增长20.0%,土地出让金收入增幅由正转负。另外,7月单月地价下跌明显,土地市场降温。


值得注意的是,反映市场热度重要指标的溢价率出现降温现象。7月,40个典型城市土地成交溢价率为19.9%,相比6月下降1.7个百分点,结束连续6个月上升的趋势。一些监测范围更大,包括了更多三四线城市的机构数据则显示,在三四线城市土地市场集体走弱的背景下,土地市场在成交面积、土地出让金等多项数据,全线负增长。

 

CREIS中指数据显示,受其监测的全国300个城市,7月土地市场成交达到6709万平米,环比下降23%,同比下降31%。同时,完成土地出让金3760亿元,同比下降9%,环比下降25%。溢价率为13%,环比下降6%。


具体来看,CREIS中指数据显示,一线城市成交面积达266万平米,较上月微增,但出让金为425亿元,缩水逾四成,溢价率约为4%。二线城市则在成交方面环比量价齐跌,成交3061万平米,完成出让金2156亿元,昆明揽金近304亿元居首。三四线城市,则在供应量减少近一成的同时,完成土地出让金总额1179亿元,同比下滑近三成。


城市、房企双重分化


不管是从细化的区域市场,还是从需求端的房企融资情况等来看,土地市场还存在进一步分化的可能。


从城市来看,根据CREIS中指数据,2019年1-7月,全国土地成交金额TOP10城市累计成交9229亿元,同比增长14.8%。其中,武汉、昆明、成都、郑州等中西部核心城市土地市场均十分火热。


根据国盛证券的统计,2019年上半年,一线城市流拍地块最多的城市为北京,二线城市流拍地块最多的城市为重庆、兰州和西安,三四线城市流拍地块最多的城市为驻马店、邢台和赣州。


分企业来看,龙头房企“拿地”优势不减,行业集中度明显。


TOP10企业1-7月拿地总额6605亿元,占TOP100企业的36.5%;TOP30企业1-7月拿地总额11682亿元,占TOP100企业的64.5%,TOP10房企拿地总面积14924万平方米,占TOP100房企拿地面积的39.3%。


7月份多地上调房贷利率,全国首套房贷款平均利率为5.44%


8月9日,央行公布2019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数据显示,6月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53%,与3月相比下降15BP。但是2019年进入下半年以来,尤其是从7月中下旬开始,不少热点区域的房贷利率出现明显上调,步伐越来越密集。


从具体城市来看,南京今年5月份以来,连续3次提高房贷利率:5月初,房贷利率从基准利率上浮8%调整到上浮10%;5月底调整到上浮15%;7月初,南京市两家银行将首套房贷利率调整到基准利率上浮20%。苏州房贷利率在六七两个月也出现连续上浮。7月苏州首套房贷利率普遍按照基准利率上浮23%执行,二套房贷款未还清的客户多数银行要求贷款利率上浮30%。从今年5月开始,青岛银行等多家银行确定上浮房贷利率,其中首套房利率上浮15%,二套房上浮20%、个别达到25%。宁波的包商银行,首套利率甚至高达基准上浮45%,创各城市各银行房贷利率之最。


一二线城市房贷利率变化趋势差异较大


7月份一线城市和二线城市房贷利率变化趋势差异较大。在一线城市中,北京、广州房贷利率与上月持平,上海和深圳平均水平则有所下降。其中,上海多家银行下调房贷利率,导致上海首套房贷利率水平环比下降7个基点,仅次于海口,为全国降幅第二大的城市。在二线城市中,多个热门地区房贷利率上涨。其中,苏州、杭州、宁波、大连、长沙调整频率加快,近期已不止一次上调房贷利率,且部分银行额度紧张,甚至暂停受理房贷业务。


下半年以来,监管层动作密集,从银行、信托、公开市场债券等多方面收紧房地产融资。房地产融资显著收紧的同时,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监管也进一步加强。无论是政策层面还是银行层面,都对于未来的房价显示出悲观的情绪。


新规速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9年8月26日

背景:改革农村土地制度


《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实施以来,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权难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由于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为审慎稳妥推进,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33个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个条款。授权决定还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启动的。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内容:七大突破值得关注


新《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一)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一规定使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侵蚀。在城乡结合部,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进入市场,严重挑战法律的权威。在33个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广泛欢迎。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


(二)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33个试点地区在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多元保障机制等方面开展了多项制度性的探索。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一是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原法没有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加之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使土地征收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社会稳定。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二是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三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长期以来,宅基地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难落实。33个试点地区在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偿使用、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考虑到“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中,新《土地管理法》为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增加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为了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新《土地管理法》还明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和城乡规划。同时在附则中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五)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为了提升全社会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对新增建设用地规定了从严从紧的审批制度,旨在通过复杂的审批制度引导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长期以来,地方对建设用地审批层级高、时限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反映强烈。新《土地管理法》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今后,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消省级征地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七)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为了有效解决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违法高发多发的问题,2006年国务院决定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督察。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以来,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充分总结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第五条,对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以此为标志,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挑战:做好新法实施各项准备


新《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中,特别对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全国范围内实行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加强领导,做好法律宣传,制定完善配套法规规章,确保法律制度正确有效实施。在距离《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近4个月的时间里,自然资源部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新法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抓紧启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工作,细化落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各项制度安排。同时,启动对土地管理配套规章的全面清理工作,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二是研究落实新《土地管理法》中授权国务院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授权立法事项。自然资源部主要是根据第64条的授权规定,抓紧起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管理条例》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根据第45条的授权规定,研究出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根据第48条的授权,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三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确保新法实施后按照新的标准实施征地。目前,除试点地区外,还有个别省尚未出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还有的省区片综合地价未覆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地区。这些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明年新法实施前完成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和公布工作。


四是要不断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能力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是重大的制度创新,也对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管理能力提出了重大挑战。要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能力建设。


五是切实做好新《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向全社会的宣传力度,使亿万农民了解新法的主要内容,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要加大对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新法所确立的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保证新法的顺利实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19年8月13日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意见稿》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拖欠被派遣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意见稿》拟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无力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用人单位依法合并或者分立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农民工工资;但是,经与农民工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同时,《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决定自行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前不得注册新用人单位或者作为新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意见稿》拟规定,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报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


此外,《意见稿》拟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支付其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同时,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曝光。


此外,《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限制乘坐飞机、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意见稿》拟规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批先建、建设资金不到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此外,国有工程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同时,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未依法审批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立责任倒查制度,依法依规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意见稿》指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保障其他劳动者工资支付,参照本条例执行,但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文号】国办函【2019】79号

【发文时间】2019年8月3日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在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中,由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担任组长。


本次出台的《通知》明确,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有五方面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研究审议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督促检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地区和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分为组长、副组长、成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担任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张纪南、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公安部副部长孙力军、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住建部副部长易军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中宣部、工信部、司法部等19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通知》指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社部副部长张义全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级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通知》要求,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发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发文时间】2019年8月8日 


市场监管总局第14号令公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四部规章进行一揽子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的要求,适应机构改革的现实需要,在规章层面对涉及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事项的规定,以及机构名称表述进行修改。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建议对四部规章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经研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尚未进行全面修订,规章的修改空间不大。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上位法的修订情况以及“放管服”改革进程,及时对相关规章进行修改完善。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企业集团登记证》正式成为“过去时”。企业不再需要单独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领《企业集团登记证》。但为了满足企业做大做强的需要,在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后,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用来表明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可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子公司以及经授权的参股公司均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第二,分公司(分支机构)备案不再办。设立分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不再另行备案。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有关企业无须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而是让登记机关掌握的相关企业信息“跑起来”,由各地登记机关负责推送信息,实现及时更新、及时共享、及时公示。


第三,营业执照作废免费又高效。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后,不再需要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作废声明,而是直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栏目中声明作废即可,无需承担任何费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的,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第四,挥别“工商”,迎来“市场监管”。随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组建,“工商行政管理”已步入历史。因此,在此次修订中,统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工商所”“下属工商所”修改为“派出机构”。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推动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以期在法规层面明确市场监管基层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关于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发文号】豫建市〔2019〕218号


为推动建筑类企业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审批体系,将“放管服”改革落到实处,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豫建市〔2019〕218号),自2019年8月1日起,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这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例。申请企业承诺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并填报相关指标、法定代表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后即可获批资质,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实行告知承诺制后,建筑类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由最多17项压缩至1项,审批时间由45个工作日(含专家审查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多措并举推动告知承诺制实施。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资质批准12个月内,对企业业绩进行全面核查。二是建立黑名单制度。资质核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撤销相应资质,进行行政处罚,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在门户网站开设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基本信息、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必要的技术设备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12个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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