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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历时七年终出台 3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摘要]物权法和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关于其司法解释的出台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六个方面,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

    物权法和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关于其司法解释的出台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六个方面,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背景调研历时七年结合审判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物权法》包括了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五编,当中许多条文规定的适用问题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细化。  

    这次通报的《解释(一)》自2009年开始调研,严循立法精神和目的,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重点内容包括六个方面,共计22个条文。  

    房屋买卖纠纷:不动产物权归属是民事诉讼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实践中却常常出现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在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十分常见。  

    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一)》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二是从诉讼中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规定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继承案件财产分割: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听起来晦涩,但在很多继承案件中的房产等财产的分割问题上都会涉及这一条款。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确立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但该条表述较为简单,远远不能解决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方法及法律效果等实践中亟须明确的重要问题。  

    对此,《解释(一)》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了细化。其中第九条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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